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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信息来源于:黔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16
一、参保范围

(一)单位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中签订了互免协议的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为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

  (二)个人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农村户口的应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参保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等有关资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单位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个人参保: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可按以下办法实行5年过渡:

  1.2006年度,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2.2007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3.2008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4.2009年度,可以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

  5.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三、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二)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之月起建立。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从1996年1月起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调整为8。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账户。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从1996年1月起,按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其中,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条件,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休。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三)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经选择,不再变更。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一)、(二)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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