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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入户规定

信息来源于:黔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16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符合1998年11月4日《收养法》及民政部第14号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凭区、县(自治县、市)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办理入户手续。

(2)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3)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收养的子女已年满6周岁以上,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视为长期无户口人员,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予以入户。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又未年满6周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说服动员收养人将收养的弃婴(儿童)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如不愿意送的作为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2、入户手续及程序:

收养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查核实后即可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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