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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

信息来源于:黔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16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凡是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的办理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外资企业还应带外贸委批文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
2.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帐号。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3.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变更前原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在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结清税款并提交如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其他有关资料。
如何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凡向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报告,领取填报《使用发票申请书》,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鉴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经《发票领购簿》。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按发票“当地使用”的原则,有能使用其总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应购用所在地的统一版面发票。对需要购买整本发票的,须经经营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批准,并提供担保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凭《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可发售整本发票,并实行验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注册税务登记证上方盖上临时印章),需要使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室)申请填开。经营业务量大,需使用整本发票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购买使用发票,但必须提供担保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并实行验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统一版面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凡具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到指定印刷厂印制适用于企业单位衔头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应按次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开:
1.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
2.不按规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或者领购手续不齐全的;
3.发生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纠正的;
4.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原使用的发票正在清理之中的。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期限 地方各税(费)申报纳税期限见下表

时限

税(费)
纳税期限 申报期限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一个季度或一个月为期的纳税人 于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 自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款
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月缴纳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多退少补。
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
年度终了30日内申报纳税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在一年内分次取得经营所得的,按次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取得每次所得后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

土地增值税 由税务机关核定 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停 征)
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30日内,按计划预缴,项目竣工后清算。
(同左)
房产税 按年征收,分二次缴纳 每年的4月和10月底前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年征收 每年的4月和10月为征收期
车船使用税 按年征收 每年的3月1日至3月底
印花税 纳税人在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时按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帖花、自行注销。


(二)报表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1.纳税申报表;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报地点在城区三个办事处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地方各税(费)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其他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到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室)申报纳税。
办理减、免、缓税申请程序
纳税人申请减、免、缓税,应提供下列证书和资料: 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应写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生产经营活动的现状,企业基本概况,申请减、免税的税种、税额和期限);2.地方税务登记证件;3.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4.“先征后退”的企业还应提供“先征后退”初审表或资格鉴定手续;5.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领取填写相关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按表列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加盖印章后随同应提交的相关证书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办理缓税申请应填写缓税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再报有权机关批准。
公开办税制度
(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缓税审批限时办理制度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手续齐全者,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边远所延长2天);集中换证城区可延长5天)内办妥,受理纳税申报当日受理完毕。办理税务登记,当日受理完毕。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缓税审批手续,无权审批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日内呈报上级税务机关,有权审批机关应于收到申请或呈转请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二)税收票证购领即办制度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及其他纳税资料、票据、报表,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备,保证即到即领,即到即购。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审批同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指定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三)纳税人上门首问制度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被首问人应及时帮助指引到应找机构或办事人员。
(四)着装、佩证上岗制度 基层税务所、稽查局、管理局、办税服务厅等负有直接征收和检查任务的窗口单位的在册干部、职工(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不着装者除外),在执行税务稽查、到户开展税收检查和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时,应一律着统一的税务服装。
(五)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制
(六)区局和各基层征管单位设置公开电话,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查询和举报服务。原则上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要即时回答,或即时转相关部门回答;对一些比较复杂或特殊的问题需要研究确定后方能回答的,由纳税人告知联系电话号码,于3个工作日内作回答;对纳税人举报和反映的情况,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督办,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七)各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进行投诉,我局将对有关部门用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其事项。
电话:023-79251828 18680990719 传真:023-79251828 邮箱:13575342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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