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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黔江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于:上学网 发布时间:2014/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60号)、《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学籍规范管理的通知》(渝教基[2009]50号)、《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0]73号)、《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243号)、《黔江区普通中小学管理暂行办法》(黔江教发[2009]1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二章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范围由区教委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进行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资源和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整。各校具体招生范围以每年区教委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7周岁)的小学适龄儿童,均可持户口簿到指定学校报名就读。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的,可以凭其父母在当地的房产证或经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申请在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读。
  第五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已完成小学学业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小学学籍卡或成长记录册到指定的初中学校报名就读。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残疾适龄儿童要求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照《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243号)文件规定执行。返乡农民工子女由原就读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户籍地学校负责接收。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实行学位制管理。每年区教委根据各学校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新生学位,并根据新生学位以及服务区生源情况下达招生计划。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学校按照下列顺序招收:
  1、第一类学生:服务区内正住户口适龄儿童;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区教委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
  2、第二类学生:特殊情况确需借读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因新生学位不足导致第一类学生不能解决的,由区教委统筹协调解决。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验证审查,初中新生入学资格由区教委提供名册,学校验证审查。城区中小学验证结束后必须交区教委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城区各中小学于每年7月10日~31日工作日内完成正住户口适龄儿童和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员适龄子女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并报区教委复核、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进行资格审核登记的学生,由区教委统筹安排,但不保证就近入学。8月20日前,区教委统筹安排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8月30日后,如果学校在安排完第七条第一类学生后还有剩余的学位,可在计划内招收确需借读的学生,经区教委审核后办理入籍手续。
  农村中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时间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第十条 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立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内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进行中考状元、中考成绩排名宣传。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三章 普通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并在我区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区教委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此类考生若取得参考学校两年以上学籍,可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不含在其它学校借读的考生)。区外市内户口的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我区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但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区内户口的社会考生可申请参加高中招生考试,但不计入生地成绩,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市外户口的学生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历考试,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志愿录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初三毕业生填报高中志愿。允许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教委修改志愿。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高中招生实行一定比例的指标到校,到校指标的分配严格按当年市教委招生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招收区内择校生,必须是未被区内其它普高录取的学生,并严格按“三限”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招生或许诺预录新生,严禁对其它学校进行诋毁。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按规定在计划内招收并经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取得学籍。超计划招收未经区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不得办理学籍。
  第二十二条 在籍学生申请转学,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或开学10天内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间进行。小学已满50人、初中已满54人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学学生(区教委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和返乡农民工子女除外)。
  第二十四条 毕业年级在本区范围内一律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接收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学校参加水平测试或考试。
  第二十五条 转学学生应提交转学联系表一式四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收两份。一份留学校存档,一份交区教委审查备案。转出学生无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规范,视为辍学,计入对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班主任、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准留级。确实因病休学三个月以上,可凭休学手续、住院证明、费用清单申请留级,经学校同意后报教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一律不准接收复读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教委划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严格以学籍库中各校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人数为依据。
  第三十条小学水平调研测试、初二生地结业考试、高中招生考试参考学生名单由区教委统一在学籍库中提取。接收区内借读生的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籍学校测试或考试。动员不回去的,以0分计入对接收学校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普通中小学公立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或违规接收转插学生,年度综合考核扣5分,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本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年度综合考核扣5分,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办学的,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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