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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于:上学网 发布时间:2014/7/29
第一条 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入城镇的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加。为保障我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口不在城镇,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进城经商人员,是指户口不在城镇,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城镇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四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在每年秋季入学前集中安排,由其父母持相关证件,在7月20日—31日(双休日除外)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名。已经在城区就读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不再安排城区内转学。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户口本、暂住证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城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凭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本、暂住证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转学学生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六条 城东、城南、城西三个办事处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指定学校:小学分别是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城东中心校及其所辖村完小、城西中心校及其所辖村完小、城南中心校及其所辖村完小,初中分别是黔江中学、新华中学、民族中学、实验中学、人民中学。每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各校教育资源情况确定各校的接收名额,然后对登记入学的学生进行随机编排、落实到校。正阳、舟白两个园区和其它乡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由当地中小学负责接收。

第七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收,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到指定学校就读而要求选校的,学校有权拒收。

第八条 对达不到规定条件、户口又不在城镇的其他人员,其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第九条 学校必须平等对待当地学生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并给予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特别的关心和关爱,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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